MCN机构未经博主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5-04-09

内容概要

随着短视频与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肖像权侵权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以《民法典》第1019条为核心,系统分析MCN机构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将博主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的法律边界。重点围绕侵权构成要件、合理使用例外情形(如第1020条)、民事赔偿标准等维度展开论述,同时结合行业实践探讨合同约定对责任认定的影响。通过典型案例解析,进一步明确商业化场景中肖像使用的合规路径,为MCN机构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实务指引。

MCN机构肖像使用侵权认定

MCN机构在运营中若未取得博主明确授权,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活动,可能触发《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制。根据该条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具体而言,侵权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存在未经许可的肖像使用行为;二是使用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或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三是肖像具备可识别性,能够明确指向特定主体。若MCN机构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肖像使用权限的情况下,将博主形象用于品牌推广、产品代言等场景,则可能因缺乏合法性基础而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未单独签署肖像权授权协议仍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民法典1019条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将肖像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更不得未经权利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对于MCN机构而言,若在未与博主签署明确授权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即可能触发该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特别强调“未经同意”这一核心要件,即使使用行为未直接贬损肖像主体形象,只要涉及营利目的且缺乏授权,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合理使用情形进行排除性判断。例如,新闻报道、公共环境展示等非商业场景可能构成例外,但商业用途显然不在此列。同时,若MCN机构与博主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肖像使用范围或期限,超出原定授权范围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业宣传中肖像权风险分析

在商业场景中,MCN机构使用博主肖像进行品牌推广、产品代言或活动宣传时,若未事先取得明确授权,极易触发肖像权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的核心在于权利人对其肖像的控制权与许可权,任何未经同意的商业化使用均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益的侵害,即便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也需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及用途。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宣传的特殊性在于其以营利为目的,这与新闻报道、个人学习等合理使用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难以援引第1020条进行免责抗辩。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二次剪辑素材中的肖像使用、跨平台传播超出原授权范围,以及默示推定授权的效力边界问题。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对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解释,以及对使用场景是否具备直接营利属性的司法认定。

未经许可使用肖像责任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商业宣传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对于MCN机构而言,若在未与博主签订肖像使用授权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品推广、品牌广告等商业用途,则直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责任界定的核心在于使用行为的营利属性与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即便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肖像使用范围及方式,机构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新闻报道、公共事务等)。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即便博主曾默许机构使用其形象,若未形成书面授权文件,仍可能因商业宣传的营利性质被认定为侵权。

合理使用情形排除商业用途

《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列举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目的。需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对使用场景的界定均以非营利性为前提,若MCN机构将肖像用于品牌推广、商品销售等具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的商业宣传行为,则完全脱离法律认可的合理使用范畴。司法实践中,曾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某教育机构使用签约教师肖像制作招生广告的行为,虽主张“知识传播”属性,但因存在课程销售营利事实,仍被判定构成侵权。这种裁判思路凸显了商业目的与合理使用边界的严格划分标准。

侵权赔偿与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及第1165条之规定,MCN机构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若无法援引第1020条合理使用情形抗辩,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要求删除或下架侵权内容;同时,侵权方应赔偿因非法使用肖像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肖像滥用导致的名誉贬损等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情况综合判定赔偿金额。值得注意的是,若MCN机构与博主存在合作框架协议但未明确肖像权授权范围,可能因合同解释争议影响责任划分。此外,权利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

MCN机构合规操作防范建议

为避免因肖像使用引发法律纠纷,MCN机构应建立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首先,在与博主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约定肖像使用范围、用途及期限,并在合同中引用《民法典》第1019条作为权利边界依据,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超范围使用。其次,涉及商业宣传场景时,应对素材进行二次审核,确保所有肖像素材均取得书面授权,且使用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对于已授权内容,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避免超出原授权范围的改编或二次传播。同时,机构应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强化运营团队对肖像权保护条款的理解,尤其需关注商业用途与个人使用的界限。此外,可引入法律顾问对高风险项目进行前置审查,确保宣传方案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的免责条件,例如公益性质或公众人物必要报道等场景的合法性判断。

典型案例看肖像权纠纷处理

司法实践中,MCN机构因肖像权引发的纠纷多集中在商业用途与授权范围的界定。例如,某短视频平台签约博主起诉MCN机构未经其书面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第三方品牌广告推广。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认定机构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创作展示”范畴,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再如,某直播机构以“内部素材存档”名义收集主播形象,后用于自有产品包装,因未明确告知商业宣传目的,被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部分案件涉及合同条款模糊问题,如协议中未明确肖像使用场景、期限或授权类型,法院往往结合行业惯例与民法典精神,从严解释条款以保护肖像权人权益。这些案例凸显了机构在操作中厘清授权边界、完善合同约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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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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