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声称博主的肖像或账号属于合作内容的一部分,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5-04-09

内容概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权责争议日益凸显,其中肖像权账号归属问题成为核心矛盾点。本文围绕《民法典》中肖像权保护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的具体适用展开分析,探讨合作协议的条款设计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通过梳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重点解析账号所有权判定的核心要素,包括实际运营投入、内容创作主体及收益分配模式等。同时,结合典型案例,揭示未经明确约定或权利人同意的肖像使用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为创作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操作的合规路径。

MCN机构账号归属法律依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账号归属的判定需综合考量多重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需以权利人明确同意为前提,MCN机构不得单方主张对博主肖像的排他性控制。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进一步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依法配合处理账号权属争议,明确要求运营主体与账号实际使用情况相符。此外,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影响权属划分,若协议未明确将账号所有权或使用权让渡给机构,则依据《电子商务法》及《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账号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实际注册及运营主体。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倾向于通过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创作主导权及收益分配模式等要素,综合认定实际控制方。

民法典肖像权条款核心解读

《民法典》第1018条至第1022条系统规定了肖像权的法律框架,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制作、使用、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其中,第1019条特别强调,未经许可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恶意使用肖像,且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肖像权人的人格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权的行使边界并非绝对,第1020条列举了合理使用情形,例如为新闻报道、公共利益或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目的,但此类情形需严格限定非商业性质。对于MCN机构主张的“肖像权归属合作内容”,需结合书面协议的明确性判断——若未在合同中约定肖像权让渡条款,或未取得权利人单独授权,则机构无权单方主张肖像权归属。这一法律逻辑为后续分析账号权属争议提供了基础依据。

网络直播营销法25条适用分析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管理制度,对账号的注册、使用及营销行为进行规范。其中特别强调账号主体需对内容负责,且平台需核验账号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结合MCN机构与博主的合作场景,该条款的适用核心在于账号主体的判定——若账号实际由博主个人注册并运营,即便存在合作协议,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属权仍需以协议中权属条款的明确性为前提。此外,该条款虽未直接涉及肖像权问题,但其对账号实名制的要求,客观上强化了实际运营主体与账号的绑定关系,间接为账号所有权争议提供了判定依据。实践中,司法机关常依据实名认证信息账号运营痕迹(如内容创作、登录记录等)综合判断权属归属,而非单纯依赖合作协议中的单方声明。

合作协议如何影响肖像权归属

MCN机构与博主的合作中,合作协议的条款设计直接影响肖像权的归属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其使用需以权利人明确同意为前提。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博主在合作期间授权肖像使用权予机构,且授权范围、期限及使用场景符合法律规定,则MCN机构的主张可能获得部分支持。然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进一步强调,账号及内容相关权益的归属需以协议约定为基础,未明确写入条款的权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协议包含肖像权条款,若未明确区分“使用权”与“所有权”,或未设置书面授权文件,仍可能因条款模糊性导致争议。因此,协议文本的严谨性与权利义务的细化程度,是判断肖像权归属的关键变量。

账号所有权判定关键要素解析

在判定网络账号所有权时,需综合考量多个法律与技术层面的核心要素。首先需要考察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实名主体作为权属认定的基础性证据。若账号由博主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即便与MCN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其初始权属仍倾向于实际注册人。其次需核查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若未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转移或共有条款,则不能推定机构自动享有权利。此外,实际运营控制权亦是重要参考,包括内容创作、登录设备、收益分配等操作痕迹的留存记录。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虽规范账号管理义务,但未突破物权法对财产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因此,账号所有权的判定需以协议约定为基础,结合注册信息、运营证据及行业惯例进行体系化分析。

MCN主张效力与协议明确性关联

MCN机构对肖像权账号归属的主张效力,本质上取决于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清晰度。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具有专属性,未经权利人明确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使用。若合同中未对肖像使用范围、期限及收益分配作出书面约定,仅以"合作内容"等模糊表述主张权利,司法机关通常难以支持此类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虽规定MCN需与主播签订服务协议,但未赋予机构单方取得账号所有权的法定权利。实践中,账号归属需结合实名认证主体内容创作投入收益控制权等要素综合判断。当协议条款缺乏对账号权属、数据资产分割的明确表述时,MCN基于格式条款提出的权利主张往往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未经同意的肖像使用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在MCN机构与博主的合作场景中,若机构未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肖像使用范围及方式,且未取得权利人书面授权,其单方面主张肖像使用权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具体而言,权利人可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侵权行为涉及商业性使用,法院还可能参照同类授权费用标准判定赔偿金额。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办法对违规机构采取约谈、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账号由MCN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账号所有权归属仍以实际运营主体为核心判断依据,未经同意的肖像使用行为无法通过单方主张改变权利归属。

实际运营主体权利保障路径

实际运营主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建立多维度的法律与实务防线。首先,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肖像权账号归属的权属边界,避免使用“默认归属”或“概括授权”等模糊表述,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协议内容进行固化。同时,运营过程中需保存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创作记录、收益分配凭证等关键证据链,以佐证账号的实际控制权与商业价值关联性。若发生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主张肖像权侵权责任,或通过《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平台介入账号权属核查。此外,定期进行账号资产审计、设置独立登录权限、分离个人与机构信息存储系统等操作规范,可进一步强化实际运营主体对核心数字资产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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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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