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MCN机构擅自使用博主的肖像或账号涉嫌违法经营,博主是否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发布时间:2025-05-21

内容概要

在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MCN机构违法经营肖像权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网络主播权益保护的核心议题。当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主播肖像或操控账号时,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4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触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5条对账号使用权的限制。具体而言,网络主播举报需围绕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合同条款及机构经营资质展开,而网信部门将依据法定程序核查并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此外,主播需明确网络安全法44条中“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界定标准,并结合主播行为规范中关于账号归属的条款,系统性梳理维权路径。这一框架不仅为侵权认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后续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奠定了实践基础。

MCN机构违法经营认定标准

认定MCN机构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需结合其具体操作模式与法律规范综合判断。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5条,若机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网络主播的肖像权或控制其账号从事商业活动,可能构成双重违法:一是违反合同约定或民事权益,二是触犯网络内容管理法规。具体而言,机构通过伪造授权协议、隐瞒收益分配、强制绑定账号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或利用主播身份进行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经营。此外,若机构未履行对主播的告知义务或未取得明确授权,其单方面操作账号内容、发布商业信息等行为,亦可能因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或违反平台规则而面临法律追责。网信部门在核查时,通常通过审查合同条款、比对运营数据、调取主播证言等方式,综合判定机构行为的违法性。

肖像权侵权法律后果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及《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MCN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或账号从事经营活动,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追责。民事层面,被侵权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侵权行为性质、传播范围及实际损失综合判定。行政层面,若网信部门核查确认存在违法事实,可依据《网络安全法》责令涉事机构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暂停相关业务或吊销许可证。此外,若侵权行为涉及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等情形,还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的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主播在遭遇侵权时,需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如截图、合同、收益记录等),以提升维权主张的可信度。

网络主播举报流程与要点

网络主播遭遇MCN机构违法经营行为时,需系统化完成举报流程以保障权益。第一步应全面收集侵权证据,包括未经授权的肖像使用记录、账号操作日志、合同条款及沟通记录等,建议通过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第二步需对照《网络安全法》第44条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5条,明确机构行为与法条违规点的对应关系,例如擅自操控账号构成“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或“干扰网络服务”。第三步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需附具身份证明、侵权事实说明及证据清单,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或现场递交。举报过程中需注意时效性,建议在发现侵权行为后30日内启动流程,同时保留举报回执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网络安全法44条核心解读

《网络安全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法律边界,强调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取得被收集者的明示同意。具体而言,若MCN机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网络主播的肖像或账号信息,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违反。根据该条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与《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形成联动,为网络主播提供了双重法律保障。在实务中,网信部门核查此类行为时,重点审查涉事机构是否履行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主播行为规范监管措施

为强化网络主播职业行为约束,《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要求主播在合作中需与MCN机构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特别对肖像使用、账号管理、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作出强制性规定。监管层面,平台需建立主播实名认证与内容审核双机制,对机构上传的素材进行版权核验,防止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账号信息。同时,网信部门通过定期巡查举报响应双轨制落实监管,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主播或机构采取警告、限流、封号等分级处置措施。针对MCN机构违法经营行为,该规范第15条进一步要求平台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将多次违规主体信息同步至行业数据库,形成跨平台联合惩戒效应。

网信部门处理侵权流程

属地网信部门收到网络主播针对MCN机构违法使用肖像或账号的举报后,首先会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对举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举报人身份侵权事实关联性证据完整性。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网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并启动实质性核查程序。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调取涉事机构的账号运营记录合同协议资金流水,结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5条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网信部门将向涉事机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内容;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7条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理结果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遭遇侵权如何有效维权

当网络主播发现MCN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如擅自使用其肖像或账号时,需立即启动维权程序。第一步是固定证据,包括保存账号后台操作记录、侵权内容截图、合同协议文本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第二步是明确法律依据,结合《网络安全法》第44条关于“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5条对机构“不得利用主播账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禁止性条款,形成完整的法律主张。第三步是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需详细说明侵权事实、提供证据清单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主播可同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肖像权侵权赔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机构违法经营问题,形成多维度维权合力。网信部门受理后,将依据《网络安全法》责令涉事机构停止侵害,并根据情节轻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违法经营行政处罚案例

近年来,针对MCN机构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案例逐渐增多。例如,2022年某地网信部门查处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某MCN机构未经签约主播授权,擅自使用其账号及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并通过虚假流量牟利。经调查,该机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4条关于“网络运营者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同时触犯《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15条“不得利用他人身份或账号从事违规活动”的条款。网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相关账号被永久封禁。此类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对网络主播举报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通过行政处罚强化行业合规性,为从业者提供明确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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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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