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合同中约定“博主肖像及账号归机构管理”,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09

内容概要

在分析MCN合同效力时,需重点关注合同中涉及肖像权归属账号管理权分配的条款合法性。此类约定是否有效,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以及是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关于权利行使的规范相协调。实践中,机构主张对博主肖像及账号的长期控制权,可能因过度限制个人权利而触发合同无效风险。同时,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从权利归属的公平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维度展开评估,并进一步探讨民法典规定中关于格式条款效力、意思自治边界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后续法律分析提供基础框架。

MCN合同条款效力分析要点

在判断MCN合同中“博主肖像及账号归机构管理”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需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人格权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合同条款生效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三项要件,其中“内容合法”是争议核心。若条款涉及肖像权归属或永久性转让,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账号管理权的约定则需区分著作权属性与账号人身属性,若过度限制创作者对账号内容的主导权,可能因排除主要权利被认定显失公平。此外,机构主张的“管理权”是否包含人身权利让渡、是否存在权利滥用风险,均需结合合同具体表述及履行场景进行实质性审查。

民法典肖像权条款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至一千零二十条之规定,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本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在MCN合同场景中,若机构要求取得博主肖像及账号管理权,需重点审查条款是否突破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明确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过合同约定肖像使用范围及方式,但肖像权归属始终不可转让。因此,合同中“肖像归机构管理”的表述若未明确使用场景、期限及目的,可能因权利让渡边界模糊而触发条款效力争议,需结合具体履约行为判断其合法性。

账号管理权法律边界探讨

在MCN机构与博主签订的协议中,账号管理权的分配需以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进行界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权利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具体到账号权属问题,若账号注册信息、认证主体均与机构直接关联,则机构主张管理权存在合理性;反之,若账号以博主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机构通过合同条款完全控制账号使用、处置权限,可能因侵害博主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而面临效力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账号运营者承担主体责任,这意味着账号实际控制权与实名认证主体存在强关联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结合账号创建过程、内容产出方式及收益分配模式,综合判断管理权条款的公平性。若条款过度限制博主对账号的合理使用,或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可能触发《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著作权条例适用性研究

在分析MCN机构主张账号管理权的合法性时,需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的协同适用规则。根据条例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需通过法定机构进行授权,而MCN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其主张账号内容的排他性管理权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行为",存在法律解释空间。例如,若账号运营中涉及视频、图文等原创内容,其著作权归属需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的判定标准,而非直接套用集体管理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需经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MCN机构通常不具备此类资质,因此合同中关于"账号归机构管理"的条款可能因突破著作权行使主体限制而面临效力质疑。此外,账号内容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机构主张的管理范围是否包含人身性权利等细节,均会影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适用边界。

肖像权归属争议焦点

在MCN机构与博主签订的协议中,肖像权归属条款的效力争议主要集中于《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尽管合同可约定肖像使用范围,但若条款实质将肖像权财产性权益完全让渡给机构,可能因违反人格权属性而面临无效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审查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例如机构单方要求博主永久、无偿授权肖像用于未知商业场景的情形。此外,若合同未明确区分肖像权著作权的行使边界,可能因权利混同导致条款解释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权作为人身属性权利,其转让或排他性管理约定需符合权利限制必要性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过度限制博主基本权益。

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

当MCN合同中关于肖像权归属账号管理权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相关权利义务需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若机构已基于无效条款获取了博主的肖像使用权或账号控制权,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承担返还收益、赔偿实际损失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条款无效并不免除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若机构存在故意隐瞒或误导签约的情形,博主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此外,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框架下,账号内容若涉及第三方著作权,机构需同步清理权属争议内容,避免连带侵权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比例等因素,对赔偿范围及责任分配进行裁量。

机构权利主张合规评估

在MCN机构主张账号管理权肖像权归属时,需重点审查其权利基础是否具备合法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机构若主张独占性使用,需证明已通过书面授权协议取得博主明确同意,且授权范围、期限及使用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账号管理权,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条款赋予机构单方控制权且未设置合理退出机制,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内容衍生权利归属的限定,要求机构在主张著作权相关权益时,必须明确区分职务作品与个人创作边界。实践中,机构需通过合同条款细化权利行使规则,避免因笼统表述引发格式条款效力争议,同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以适配监管政策变化。

合规操作路径探讨

在MCN机构与博主合作中,构建合法合规的肖像权归属账号管理权条款需遵循多重法律框架。首先,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民法典第1019条对肖像权保护的核心要求,通过书面授权协议限定肖像使用场景、期限及商业用途,避免“概括性归属”条款引发的效力争议。其次,针对账号管理权的划分,可参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将账号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明确机构仅享有基于合同目的的有限管理权限,同时保留博主对账号基础信息的控制权。此外,建议引入动态备案机制,定期审查条款与现行法律的适配性,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合同进行合规评估,以降低因合同无效情形导致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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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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